协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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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来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评审认定并挂牌的、开展水务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培训机构。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各培训基地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培训基地以中国水协名义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培训基地遵循统一管理、特色发展的总原则,具体为:
  (一)实行统一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中国水协有关教育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品牌引领、突出特色。培训基地应注重创新和实效并举,依托中国水协水务行业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各自实力,在建立中国水协品牌培训基地的同时,突出各培训基地优势,办出特色和风格。
  (三)资源共享、讲求协同。各培训基地共享中国水协行业培训、等级认定资源,鼓励培训基地间互通有无、相互合作、定期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中国水协是培训基地的培训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遴选、评估、确定、授牌、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培训基地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工作,并监督指导其运行。
  中国水协委托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教育委)作为培训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培训基地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遴选组织、审核考察、建设指导等工作,并协助中国水协组织培训基地授牌工作;
  (二)部署培训基地工作,负责培训(包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审批、项目监管、质量考评、效果评估,以及培训基地考核、总结评价;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制发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培训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负责组织编写或遴选相关培训通用教材;
  (五)组织开展培训基地交流、协作等活动;
  (六)协助中国水协建立和运营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培训基地所依托的培训机构是基地的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办法,承担基地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根据中国水协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批备案;
(二)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教学和学员培训期间管理工作,制定培训项目方案报批备案;
(三)负责学员培训档案建立工作,并将数据库及时上报中国水协教育委;
(四)接受中国水协教育委开展的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等工作;
(五)全年培训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上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审核备案。
  (六)培训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备案。
  第六条中国水协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水协水务行业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地方水协负责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申报推荐,协助并参与培训基地实地考察,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经中国水协授权,并具体由中国水协、相关省级地方水协和培训基地三方协商确定,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特点,各省级地方水协可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培训基地开展相应工种的四、五级等级认定,并颁发由中国水协统一制发的等级证书。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八条培训基地是依托培训机构挂牌的非实体机构。培训基地人财物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仅在与中国水协相关的培训业务上接受中国水协的指导和管理,承担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培训基地根据批准授予的认定工种,开展相应的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体按照中国水协相关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培训基地应根据中国水协部署,针对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以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对象,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时间安排,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执行培训项目。在每期培训开班一个月前,培训基地需向中国水协教育委报批该期培训项目方案,包括学员信息档案、培训专业和工种、培训方式、教学内容、师资安排、培训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等方面,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立项启动。培训项目结束后应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和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为接受培训的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每班次培训需选派具有管理经验、热心为学员服务的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组织专门的结业考试,并将成绩记入学员信息档案。对于已经完成备案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可按规定发放中国水协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促进专职教师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加强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加大兼职教师选聘力度,严格选聘条件,提高选聘教师水平,满足多层次培训需求。
  第十五条中国水协和培训基地共同强化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各基地根据自身优势参与课程开发,将优秀讲师纳入教材、题库编制队伍,共同建立课程库,确保教材或讲义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学员信息档案、讲师/考评员信息档案、培训课程档案、培训经费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鼓励各培训基地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展网络远程培训和数字化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培训基地可按《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收取培训费,支付培训、师资及管理等费用。培训基地举办各类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为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中国水协教育委可向培训基地收取项目管理成本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各培训基地应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审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培训计划发生变化,需及时书面向中国水协教育委进行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未经中国水协批准备案,不得以中国水协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国水协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种扩项申报,经中国水协教育委组织专家审核并进行现场培训条件考察后,确定是否批准增加授予认定工种。
  第二十二条中国水协按年度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课程设计、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等指标,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对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中国水协对评价优秀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表扬,并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价较差,或违反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及有关规定的,中国水协将责令其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四条中国水协对培训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如三年中有两年评价较差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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